钱先生30岁,公司职员,为自己投保10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额1万元,年交保费8990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保障利益
钱先生的保障利益如下:
1、祝福金:自合同生效日起,钱先生每年可领取900元,直至终身。如未领取,还可享受复利累积计息,到60岁时可达92704元,到70岁时可达75354元,到80岁时可达102571元
2、祝寿金:先生70周岁时可以领取一笔金额相当于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的祝寿金81100元。
3、红利分配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红利累积到钱先生60岁约为88741元,到钱先生70岁约为150663元,到钱先生80岁约为209875元。
4、上述祝福金和祝寿金及红利若留存于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生存给付累积账户金额到80周岁时可达430763元,到90周岁时可达595925元。
5、重大疾病关爱金及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若钱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将于重大疾病确诊后每年获得900元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身故,重大疾病关爱金如不领取,还可留存于公司累积生息;同时公司将豁免以后各期的主附险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钱先生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退还已支付的附加险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6、身故保障:若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身故,按身故时已支付的主险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主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以及身故时已支付的附加险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附加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70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按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万元与身故时主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以及附加险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身故时附加险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两项中较大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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