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30天-57周岁
缴费年期:3年、5年、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间:至80周岁
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20%的祝寿金。
三、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则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0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疾病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疾病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五、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六、关于保险责任的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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