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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乐两全保险(1999.8)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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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身故或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负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责任:

  (一)第四条第一款中列明的情形;

  (二)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三)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发生上述(一)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二)至(五)项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按疾病身故给付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至被保险人2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24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件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以份为单位,每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每份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每一被保险人可以投保一份或多份。

  二、保险费的缴付设趸缴和年缴两种方式,投保时可确定其中一种。趸缴按附表列明的标准缴付;采用年缴方式者,每份每年缴付保险费人民币300元,A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1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B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4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C款的最后一个缴费日为被保险人17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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