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2。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一、生存给付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3的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给付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4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5,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第二项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6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
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法定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交费年度数:指保险单自首次交纳保费后所处的年度数与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的较小值。例如,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为10,若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当前的时间为2005年8月1日,则交费年度数为3;若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当前的时间为2015年8月1日,则交费年度数为10。
5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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