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详细分明办理之时无人通知“声明”
据徐先生介绍,当时他在农行与身穿银行工作服又挂着银行引导员的工作人员签订合同时,那位工作人员并没有告诉徐先生要仔细阅读相关的合同明细条款,而且还告诉徐先生:在存款的前提下,附送一份保险与分红。徐先生说,自己正是奔着这样的实惠去办理的存款,没想到“捉鸡不成蚀把米”。
5月26日,记者跟随徐先生找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淄博市淄川分公司,当徐先生提出:签合同时保险公司存在很大合同不健全,存在欺骗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员却拿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公司红福宝两全保险条款》,并告诉徐先生,在这份《条款》中,保险公司人员推销给徐先生的产品,有着全面而详细的说明。
记者拿到的这份条款中,有详细的产品条款说明。
按条款规定,顾客在跟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即犹豫期,如顾客有犹豫或担心,保险公司有义务向顾客做出解释或办理退保服务。
徐先生叫苦到:“如果当时给我一份条款,我若有这份产品条款细节介绍,我万万不会听信保险公司人员的说法,但当时她们就是没给我”。
至于当时为什么没有给徐先生这份条款说明,太平洋保险公司淄博市淄川分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有的人不需要这份《条款》,尤其是那些年龄大的老人、没有多少文化的人,给他们也看不懂。所以,只需保险公司人员,当时向顾客解释清楚了就好了”。
提前退保损失不小7000成了4600
由于徐先生家里急需用钱,他想退保,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如果想退保,原来的7000元只能退给4600多块钱,眼看着白白损失掉2500元钱。
徐先生哭笑不得,他告诉记者:自己买的保险期是10期5年限。意思是:徐先生的存款总期限是10年,在这期间必须限在5年内,每年存款7000元,连续存5年。10年后才能按照规定分红,得利。如果不按照规定,在中间违约取款。会按照存款总数的一定折扣比例,进行违约处罚,徐先生的7000元存款,如果现在想取去,只能得到4620元。
保险新规剑指“误导销售”
2010年11月,中国银监会向各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在防止销售误导方面,《通知》规定,银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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