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指导,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遵循价值投资理念,采取积极投资策略
坚持分散投资的基本策略
投保举例
0岁男孩,投保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5675元。
基本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领取3500元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1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即被保险人第一年身故领取5817元,第五年身故领取30503元,依次类推;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
温馨提示
因下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注:
1、生存总利益包含现金价值(退保金)、累计生存金及累积红利(中档演示水平,累积生息利率3.00%)。
2、各保单年度除期交保险费和累积保险费外,其它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3、上述生存保险金、累计生存金、身故保险金、现金价值(退保金)均不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
4、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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