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审核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周月日、保险费应交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作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2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10.1),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10.2),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10.3)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上述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5)的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10.6)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10.7)、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10.8)、探险活动(见10.9)、武术比赛(见10.10)、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10.11)、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会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之日起产生效力。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满期生存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10.12)导致的延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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