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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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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交清增额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交清增额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交清增额保险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5.如何交纳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纳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部分产生的现金价值和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因这部分利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单上载明。

  6.2

  自动垫交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6.3

  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身故保险金调整成按减额交清后的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均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两者的较大值确定。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险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6.4

  保单贷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也同时中止。

  7.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我们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10.6)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本主险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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