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平安福寿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福寿两全保险(200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9.1)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9.3)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9.4)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9.5)后退还保险费。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9.6)导致的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身故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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