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第七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特别生存金、关爱金、福寿金和满期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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