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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瑞安两全保险(万能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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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国寿瑞安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每个保单年度内的前两次领取,免收手续费。

  额外保费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交付基本保险费后若有富余资金,可随时交付额外保险费,用于额外投资,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部分领取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每个保单年度内的前两次领取,公司免收手续费。

  操作透明

  公司将定期公布结算利率,客户的个人账户价值和公司收取的各项费用公开透明。

  相关信息:

  保险费分为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

  一、基本保险费

  基本保险费以分期方式交付。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方式、交费金额向公司交付基本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公司的规定。

  基本保险费交费期间与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投保人交付首期基本保险费后,以后各期基本保险费应于基本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交付。到期未交付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险合同费用,投保人可暂缓交付基本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费期次按本公司实际收到的基本保险费的期次计算。

  投保人暂缓交付基本保险费的,以后每次交付基本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基本保险费,最后交付当期的应交基本保险费。所交基本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

  二、额外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向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交付额外保险费。

  合同有到期基本保险费未交付的,投保人申请交付的额外保险费应首先用于交付到期的基本保险费,剩余部分再作为额外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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