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保范围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祝福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祝寿金。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食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以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b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7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后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a基本保险金额;
b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终身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交费方式:3年、5年、10年、20年交清
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投保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一致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线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份为人民币1000元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关爱金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部分进行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于重大疾病确诊后每年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重大疾病关爱金于重大疾病确诊后的第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于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又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再重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对于符合重大疾病关爱金给付条件的,除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外,我们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第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一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以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费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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