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全残,本公司将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意外额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另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所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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