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多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向我们申请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所申请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其余三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为零,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现金价值和保险费均减少为零。
(4)保险费豁免
自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各期应付保险费。
(5)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仍继续有效的三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后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一种,我们按所确诊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2)若首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为多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向我们申请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所申请的重大疾病所在组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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