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自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5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无息返还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已交保险费的110%,同时本合同和本合同的附加合同《太平附加吉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您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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