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购买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每三周年交付一次,直至被保险人七十周岁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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