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1)身故;(2)重大疾病;(3)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就诊;我们不负保险责任。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天为等待期。意外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的保险责任,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3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以下列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
0--1岁25%
1--2岁(含1岁)50%
2--3岁(含2岁)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下列方式重新确定: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较大者确定: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主险合同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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