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害事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2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4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3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与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则我们按基本保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超过基本保额与100万元人民币之和,本合同效力终止。
②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1条中①款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I卜。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未满一年的,我们不支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无息退还所收取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1条中①款或②款的原因导致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不支付身故保险金,但退还已收取的保睑费与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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