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①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5%;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
(2)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水上或陆地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个人账户价值的95%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D款)”合同,我们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
(3)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行驶在固定路线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除了按本条第一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95%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无论您与我们订立一份或多份“幸福理财宝两全保险(万能型,D款)”合同,我们给付的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身故额外保险金,合计以人民币100万元为限。
(4)持续奖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以下约定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险单周年日向个人账户内分配持续奖金,保证不低于零(计算公式:持续奖金=(已交保险费-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0.5%):我们在第6至15个保险单周年日分配本年度的持续奖金,分配的持续奖金仅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5)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额为本主险合同期满日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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