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
若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及以后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称因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或全残是指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或全残。
(2)疾病身故或全残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若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及以后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或全残,我们除按前述第(1)项或第(2)项约定给付保险金外,返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4)若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后身故或全残,或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2年后因自杀导致身故或全残,在保险金的给付上按疾病身故或全残处理。
2.祝贺金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全残)至本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一次祝贺金。
祝贺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贺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年对应日。祝贺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45、50、55、60、65或70周岁,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贺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3.祝寿金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全残)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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