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的,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投保示例:
洪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为了对家庭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同时为家庭提供一份安心保障,洪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十年交费,年交保费10000元,十年满期,洪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满期收益
洪先生生存至年满4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即可获得满期保险金106800元,合同终止。
累积红利
保险期间内,洪先生还可获得累积红利收益。
保险保障
如果洪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将获得身故保险金10000元,合同终止。
如果洪先生不幸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可获得身故保险金1068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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