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行为屡禁不止
据了解,保险机构或中介机构违规向客户赠送礼品行为,属于《保险法》规定的“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规行为,一直是各地保险监管机构着力打击的对象。
根据新《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新《保险法》在第162条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有本法第116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吊销其业务许可证。
4月30日,山东保监局召开2010年一季度监管工作情况通报会,通报了长城人寿山东分公司在承保过程中承诺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以及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上报存在不实内容的报告,长城人寿山东分公司被山东保监局处以罚款10万元的从重处罚。
此前,湖北保监局查处了生命人寿的类似违规行为。湖北保监局出具的处罚报告书显示:“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在某银行支行的银行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中存在违法行为:对购买保险产品的投保人赠送超市购物卡、食用油等礼品。”
据了解,生命人寿湖北分公司该违法操作发生在2009年8-9月。依据原《保险法》有关规定,同时鉴于“该公司能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并自查整改”,湖北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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