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责任:
1、教育金、创业婚嫁金、贺岁金、满期金
(1)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分别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教育金;
(2)创业婚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25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创业婚嫁金;
(3)贺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30、40、50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分别于该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贺岁金;
(4)满期金: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金,保险合同终止:
满期金=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保险单所载的祝寿金金额
2、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最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8%;
(3)被保险人身故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费豁免
如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后发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自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的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
前述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前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
(2)宽限期内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
(3)附加险的保险费。
4、养育金
投保人被豁免保险费的,在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的前提下,在剩余交费期间内,本公司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按其年应支付保险费的金额给付养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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