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成长年金,岁岁递增
·养老祝寿,保证领取
·保费豁免,贴心呵护
·多重收益,丰厚回报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成长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成长保险金:
成长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于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的周岁年龄×1%。
二、养老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保险金。
三、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保险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七、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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