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未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第(1)至(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给付基本身故保险金,但不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红利
红利分配:不低于70%的当年可分配盈余;
领取方式:累积生息
投资渠道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股票;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回购;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
自您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我们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时起,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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