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友邦守卫神两全保险
险种类别:两全保险
所属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范围
缴费方式:缴费20年
投保年龄:18—55岁
保险责任
本公司仅对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且若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未曾提交重大疾病保险金索赔申请的,本公司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将不再接受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索赔申请。
身故保险金:
1、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主合同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
2、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身故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主合同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120%)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合同终止。
注: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附加合同所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若附加合同所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大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则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等值于零。
重大疾病保险金:
1、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前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的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终止(主合同亦随之终止)。
2、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且于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或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或以后被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的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120%)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合同终止(主合同亦随之终止)。
3、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注:《友邦附加守卫神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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