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全残,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全残,公司将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3.意外额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另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4.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公司将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所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A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B以年金方式领取.
公司将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按其选择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
“当年度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如下: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年度;
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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