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期满时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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