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内(含90天)身故,我们将返还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女性母爱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女性母爱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2.2
生存给付保险金
2.2.2.1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首次生存年金的给付时间为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生存年金按以下方式计算: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10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女性母爱疾病保险》合同的当年所交保险费×3%,若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15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女性母爱疾病保险》合同的当年所交保险费×4%,若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若您选择的保险费支付期限为20年,生存年金=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女性母爱疾病保险》合同的当年所交保险费×5%,若保险费支付期限已满,则生存年金与保险费支付期限的最后一个保单年度对应的生存年金相同。
2.2.2.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及《中意附加乐安福女性母爱疾病保险》合同的已付保险费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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