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下表所示比例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给付比例
不足1周岁(见释义)20%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40%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60%
满3周岁但不满4周岁80%
满4周岁或以上100%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高于上述身故、全残保险金金额,则本公司按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二、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九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见释义),则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下表所示比例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时的年龄给付比例
不足1周岁10%
满1周岁但不满2周岁20%
满2周岁但不满3周岁30%
满3周岁但不满4周岁40%
满4周岁或以上50%
生命末期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直接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身故、全残、生存保险金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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