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3.2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满一周年之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生效对应日起每届满两周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给付生存保险金。
3.3敬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七十八周岁至八十七周岁的每一个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分别给付敬老保险金。
3.4生命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我们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
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及其相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及退保金额等,均相应比例减少。
3.5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产品特色
寿险保障、生存给付和女性疾病、手术保障,集于一体;
两年返还,资金灵活;
七八敬老,八八祝寿;
共享成果,年年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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