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身故保险金的设计考虑较为人性化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包含利息)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以上“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累积红利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18周岁为分割点,18周岁后的身故保险金明显高于18周岁前。这样的设计较为人性化,因为18周岁是中国人成年的标志,满18周岁也意味着承担更多的家庭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过世,那么高额的身故保险金对其家庭来说也是一种风险的转移,避免因被保险人的过世对家庭的经济状况造成沉重的打击。
三、投保人保费豁免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保障功能
投保人20-60周岁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因为少儿保险的投保人往往都是家庭中的家长,即家庭中的经济支柱。投保人的保费豁免条款,避免了因投保人身故或全残造成无法继续支付保险费进而发生保险失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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