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说明
出生满 30 天至55 周岁
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根据下述约定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第100天且本合同已经过犹豫期,我们将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8%)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第100天,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8%)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8%)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 59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二、养老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根据下述约定承担给付养老保险金的责任:
自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 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十六(16%)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养老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 74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自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 我们按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二(32%)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养老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被保险人年满 87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三、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8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 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二点五倍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 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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