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险利益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取最大值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扣除已领取的敬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当时的现金价值;
3.以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与“原定交费期间届满日”两者较早届至之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的一点一倍(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扣除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及敬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
(二)残疾关怀保险金
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比例给付。
(三)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届满二周年之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给付。
(四)敬老保险金
年龄达到六十五、七十五或八十五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
(五)祝寿保险金
年龄达到九十九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点四倍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
(六)生命末期保险金
按诊断确定当时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拾万元为限)。(来源:一统保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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