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六、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文章来源:平安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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