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含)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已交保险费(无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交费期满前,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保险单年度数/应交费次数;
交费期满后,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到70周岁保险单周年日之间,且在本主险合同满期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除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该金额的两倍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我们给付的长城金恒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各保险单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以200万元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文章来源:长城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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