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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长红鼎丰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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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众长红鼎丰两全保险的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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