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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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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该产品提供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三重保障,满期还本,长寿增福。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上述红利演示基于本公司的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金额是不确定的,实际红利金额根据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况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注: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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