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的,我们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二类重大疾病指附加险条款“7.1重大疾病的定义”所列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深度昏迷以及严重Ⅲ度烧伤;该条所列的其他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为第一类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90天的限制,我们按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我们根据“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经审核同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首次豁免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获得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文章来源:太平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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