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给付:
1、若被保险人生存,自本合同第2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本公司每2周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若被保险人生存,自被保险人年满61周岁起,每5周年按应缴纳保险费总和的18%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86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身故保障1、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身故,返还已缴保费(不计利息,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年满18岁后因意外伤害身故,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2)已缴纳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3)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年满18岁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身故,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2)已缴纳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3)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红利:
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投保人。
生存保险金、祝寿金和红利未领取。
1、生存保险金和祝寿金留存于公司帐户,按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2、红利留存于公司帐户,按公司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文章来源:太平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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