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存给付: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已缴保费给付满期保险金。
2、癌症康复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无息返还已缴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3、身故或全残保障:因意外伤害或癌症以外的其他任何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都将获得相应保障。(中国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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