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全残,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全残,本公司将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3.意外额外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另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4.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所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一次性给付满期保险金。
2)以年金方式领取
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按其选择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分期支付年金。
“当年度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如下: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年度
本公司在兑现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三、保单性质(分红险)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腾飞两全保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其主要优点在于投保人除了可以得到传统保单规定的保险金给付外,还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业务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本公司将在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红利给投保人,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红利金额由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
四、投保年龄
只要被保险人年龄在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之间,且保单期满时不超过75周岁即可。
五、保险期间
5年期/7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保障至18周岁;保障至50岁/55岁/60岁/65岁。(文章来源:生命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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