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六、重大疾病保障:12种常见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7、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8、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9、瘫痪、10、严重帕金森病、11、严重III度烧伤、12、主动脉手术
七、意外医疗保障利益:
1、被保险人年龄:18-65周岁,可续保至70周岁;
2、意外医疗报销,无免赔额,100%比例报销,全年累积20000元额度可供报销;
3、住院津贴,90元/天,一年最高给付日数以180天为限;
4、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最多购买一份,投保人必须为其监护人。
(作者:孟超 广州 中国人寿)
案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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