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
4.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合同终止。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经过的保险费应交期数。按条款约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5.满期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合同终止。红利事项:在合同有效期间,每年根据本保险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红利。红利采用累积生息方式,即每年分得的红利按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合同终止时给付。发生身故给付或退保时,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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