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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子女教育两全保险(A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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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保险计划为中国人寿承保,凡20至50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其14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障至被保险人21周岁。

  保障项目:

  大学教育保险金:有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在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给付教育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高中教育保险金:有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身故保障:有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成长年金:有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保费豁免:有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基本信息:

  保额:3000元-10万

  保险期限:保障至21周岁承保年龄0-14周岁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费,年交

  特别说明: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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