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安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本附加合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本公司因责任免除情形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现金价值时,须扣减已给付的各项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