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10.13)、跳伞、攀岩(见10.14)、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10.15)、摔跤、武术比赛(见10.16)、特技表演(见10.17)、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2.3保险责任”中规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示例
0岁男孩,投保5份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000元,1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5000元。
基本保险利益: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领取1500元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75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5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即被保险人第一年身故领取5000元,第五年身故领取25000元,以此类推;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给付7.5万元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因意外身故,我们除给付上述7.5万身故保险金外,再给付7.5万元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注:
该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实际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确定,特提醒客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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