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条:释义
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的,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等于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单所经过的整年数加一。
(2)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外身故的,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等于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间(年数)。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