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满18周岁后身故或第一级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的1.5倍。
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22周岁、23周岁、24周岁之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时,给付保险金额的10%。
生存保险金:
届满25周岁后(含),每届满5周年之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者,给付保险金额的10%。
残疾关怀保险金:
因疾病或意外致成一至七级残疾时,按保单上所记载的保险金额为准,依残疾等级比例给付。
满期保险金:
于本合同有效期间且年龄到达88周岁之合同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时,给付保额1.5倍。
生命末期保险金:
以当年度身故或第一残疾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人民币十万元为限)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保单上所载保险金额及其相关之保险费及现金价值等皆按比例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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