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包括此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投保人在交纳保费期间身故、全残(参见第三十三条)或自豁免保险费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投保人身故、被鉴定为全残或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第三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的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持续有效。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豁免保险费等待期的限制。
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险种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因分红导致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除外)。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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